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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4-01 03:16:34
医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规定[本文共546字]

医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院公共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是xxxxx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二)医院成立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负责审定医院房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科室提出的房屋使用申请;审定各部门的房屋核算定额;审批房屋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房屋的科室和个人作出处理意见。

(三)总务科是医院房屋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医院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各科室均为房屋的使用人。

(四)各科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须向总务科提出申请,报医院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各使用单位对房屋需要不牵动主要结构的小修小补、管线路的维护、门窗检修和零配件更换,以及正常保养性的油漆刮墙粉刷等修缮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总务科按工作规程组织落实。因特殊要求需要对房屋进行内部大修改造的,应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总务科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报院房屋该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医院研究批准后,由总务科按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六)未经院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私自改造房屋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未经院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并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罚款;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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