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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县级层面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4-10-21 09:44:03
基层反映:当前县级层面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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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情况日趋复杂,调解难度越来越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任重道远。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尤其是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梳理,呈以下特点:

(一)盾纠纷内容呈多样化。矛盾纠纷的内容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受理的矛盾纠纷多数是农村土地承包、邻里、赡养、婚姻等传统项目。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新的矛盾纠纷随之而来。如城镇房屋拆迁出现的补偿问题,新修公路铁路带来的占地补偿问题,离退休老干部退休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原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涉法涉诉问题等等。

(二)矛盾纠纷主体呈群体化。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矛盾纠纷的主体从过去以单一的个体,发展到现在的城镇居民群体、企业员工整体、部门职工团体。由于利益诉求的一致性,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关系扩张,使分散的矛盾集群化、组织化。

(三)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当前,利益性矛盾已经取代人际关系纠纷,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流。经济利益与权力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互交叉、相互纠合,再加上群众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

二、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从呈现出的矛盾纠纷的特点看,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建设伴生特定矛盾纠纷。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如职工下岗补贴、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和“五险”交纳额上,由于新旧政策衔接不及时或行政行为失范,利益补偿差距过大或是难以兑现,滋生矛盾纠纷。

二是当事人利益预期过高引发矛盾纠纷。在城市房屋拆迁、修路占地补偿中,利益驱动诱使部分群体借机敛财,一但达不到目的就百般阻挠施工,甚至聚众挑起矛盾纠纷,根本置国家的政策规定于不顾。譬如,在治理城市脏、乱、差现象进行城市改造过程中,一些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违法建筑所有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等。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累积矛盾纠纷。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一时难以解决,只好一拖再拖,形成恶性循环,矛盾越积越多,越积越大。譬如农村干部每次换届,后任班子大都不承认前任班子的债务,债权人为索要财物费尽周折,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四是支持的合理性与落实的失误性冲突产生矛盾纠纷。当前,部分部门或社会组织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时,往往执法不规范,方法过于简单,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经常出现。如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治理过程中,有时不严格按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往往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冲突。

五是基层调解队伍力量薄弱导致大量矛盾纠纷积压。近年来,党政机关进人受到严格限制,且在进人上优先考虑公、检、法等机关,致使基层司法所调解力量不足,造成一些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四专格局,健全大调解体系

1、专门化的调处机构。健全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五级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专职负责全县重大矛盾纠纷的登记、分流、指导、协调及排查化解。二是健全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一步整合镇(街道)综治、信访、司法、民政、土地、建设、妇联等资源,化分散为集中、化中转为直接,形成各部门协同作战、集中受理民众诉求、集中掌控社情民意、集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三是健全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站)。四是设立民调小组,即村(社区)每10户设立1个民调小组。五是设立民调信息员。每个民调小组确定1名民调信息员,随时做到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安。

2、专业化的调解组织。以县调处中心为平台进一步延伸扩展,成立劳资、医患、交通事故、婚姻、拆迁、信访、物业等专业化的调处组织,以专业化的机制化解专业性的矛盾纠纷。

3、专职化的调解员队伍。一是整合现有县综治维稳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资源,公检法司信派员常驻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开展日常性、综合性的调解工作。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向社会聘请若干名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高、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县直部门专业调解室、调委会专职调解员。二是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吸收有文化、有素质、有调解经验人员担任同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

4、专家型的调解品牌。探索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放大行家里手、调解专家的品牌效应和辐射效应,提高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完善四项机制,确保纠纷调处运作规范

1、“多调对接”机制。一是完善公调对接,建立县公安局、(镇、街道)派出所、(村、居、社区)警务室三级公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公安110接处的非警务类纠纷。二是完善检调对接,在认真做好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工作的同时,稳步地将对接工作向控申、执行和解领域延伸。三是完善诉调对接,县、镇(街道)调处中心与法院、中心法庭在对方互设对接办公室和巡回法庭,推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诉前调解等对接方式,建立起诉调对接的绿色通道。四是进一步扩大对接范围,将大调解机制延伸到经贸、教育、工商、国土、环保、房产、妇联等部门,实现对接范围的新突破。五是强化上下联动、部门联手、信息联网为主要内容的协作机制,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充分履行联动部门的维稳职能,完善领导接访制度,在所有成员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联络员,开展听证对话和轮值联动工作。

2、预警防范机制。建立以听证议事、纠纷排查为主要手段的预警机制。严格执行“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的“三早”机制和“零报告制度”。实现县、镇(街道)两级调处中心的听证对话制和村、居、社区的议事活动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村、居、社区议事员队伍,对涉及村、居、社区居民利益的事宜开展议事活动,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共建文明和谐的基层村、居、社区,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3、规范运行机制。一是按照“有调解室、有调解员、有标识、有印章、有台账、有桌椅、有公示栏、有补贴”的“八有”标准,开展标准化调解室(调委会)建设评比活动。二是实行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大调解工作例会,通报全县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研究新措施、新办法。三是加大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定期编印大调解工作动态,搞好案例解析和工作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广大调解员提供交流平台。四是县法院、县司法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调解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水平,鼓励调解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五是开展“典型调解案例”评比、案卷评查、案件回访等活动,积极提升县、镇(街道)两级调处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4、考核奖惩机制。一是将大调解机制建设纳入县对各镇(街道)、各单位“三个文明”建设考核范畴,并将其列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围绕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等指标,层层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奖惩方法。三是把大调解工作列入年度政法工作会议综合表彰的范畴,并在全县适时开展“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十佳调解能手”评比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在全县大调解组织中掀起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热潮。

(三)强化三大保障,打牢大调解机制建设根基

1、组织基础保障。将大调解机制建设列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项目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优化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和人力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所有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的标识和工作证件。

2、经费保障。优先将大调解机制建设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专设账户,专门用于大调解机制建设,并随财政收入和工作量的增大相应的增加。在保障正常经费的同时,在办公设施、表彰奖励、岗位补贴、个案补贴、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3、制度保障。研究制定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年度计划、工作范围、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健全完善排查预警、舆情分析、定期排查、台帐管理、分流指派、责任落实、限期办理、逐级上报、监督检查、结案反馈等制度。

(平安临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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