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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时间:2024-02-28 07:34:37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本文共1911字]

中共洞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洞农发[2021] 号

中共洞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共洞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洞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洞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11日

中共洞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规范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议事程序和办法,促进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机构

第一条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县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组成成员由县委及其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在领导小组授权下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相关决策部署。

第五条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议事决策。研究重大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审议重要事项、出台重要文件,应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和吸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确保议事决策事项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本地区实际。

第六条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农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第八条研究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特别是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重大布局、重大部署、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主要内容:

1.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性文件和中长期计划、规划;

2.全县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和投资事项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3.全县上年度县本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计划安排;

4.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三农”工作的考核评价、奖惩事项;

5.县委、县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呈报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报告;

6.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表彰事项;

7.全县“三农”工作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按年度听取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情况汇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条部署全县“三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确定考核等次,研究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研究县委交办的其他农业农村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议题收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收集议题。

第十三条议题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后, 拟订会议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审定的会议方案,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准备材料。

第十四条会务准备。议题承办单位对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会前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会务等其他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会前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会上印制审议稿,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由涉及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原则上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经组长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可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议题提出单位作简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汇报材料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2.出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议定事项落实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制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内容,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办理结果,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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