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告代理协议书
广告代理协议书
甲方: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的广告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品牌层面核心技术v12的年度概念推广以及在重点产品上的概念应用(包括彩电、光电背投、光显电视、pdp、lcd等产品,全年度不超过5品类)工作。
二、代理期限
合作期为自本协议书签订日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本协议所拟定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就续合作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合作期满,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三.工作内容及收费
(一)工作内容
1. 为创维进行品牌个性把握及头功品牌层面的事件策划及传播。
2. 提供v12项目在本年度的系统有序的整合推广方案。
3. 提供v12所涉及产品的概念应用方案。
4. 按时提供与v12相关产品概念应用的各类宣传品平面创意、设计以及促点促销、公关活动的策划方案。
5. 提供配套广告(包括电视、平面、户外)的创意、设计。
6. 促销方案、公关活动、展示相关平面设计稿件。
7. 2014年度创维品牌及产品推广媒介策划方案。
8. 每季度提供竞争对手的媒介投放监测分析报告。
9. 每季度提供竞争对手的重要概念及产品的传播监测分析报告。
10、协助创维集团处理危机公关事件
11、协助策划创维与其他品牌联合促销活动。
12.第三方制作的监控和管理(包括电视片拍摄、照片拍摄、印刷、输出打样、模特、安装、展览等。)
13、广告物料的设计、复制、传递。
(二)收费及付款期限
1、2014年2月10日至5月10日为启动阶段,乙方主要负责甲方v12项目推广工作,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乙方主要负责甲方重大产品上市推广工作,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月服务费用rmb20万元整,全年累计rmb240万元整,甲方在每月第一周向乙方支付完毕当月服务费。
2、广告物料制作、正片拍摄、雇佣模特等牵涉到第三方费用,双方再另行协商,签订单项协议解决。
四.广告操作规则
1. 签约后项目即进入具体操作阶段,由乙方提供策划方案,经甲方审定,签字确认后,由双方按照策划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到每一步的实施过程中。为配合市场变化,甲方可提出修改调整策划方案。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0天内提出修改好的策划方案,如有特殊情况有双方协商解决。
2. 乙方成立专项项目服务小组,保证团队运作,小组中须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小组成员由客户、策划、设计、市场、媒介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名单件附表。
3. 甲方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总结和下半年的工作计划,每年提交一次千年的工作总结和下
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4. 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协议外,涉及其他代理的项目均需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向甲方提交
正式分项报价单确定价格、数量、要求、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以便双方具体执行。
5.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递交成品或设计稿件3天内完成验收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默
认通过。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主动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以及所有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乙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意见与建议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甲方尽量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确保乙方有足够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制定以为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
3.在乙方及时提交完整稿件供甲方审定情况下,甲方审定乙方提供的稿件,应在媒体规定的送稿时间之前完成,并留出让乙方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的时间。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尽所能提供高标准服务,按双方
约定的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和代理业务
2. 乙方必须对甲方未公开和不对外的所有资料以及知悉的一切甲方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实
行保密。
3. 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方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汇报。
4. 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以甲方交流,提供阶段性总结报告;如需做更深层、
更广泛的调查评估,需聘请第三方进行工作的,应事先经甲方同意,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
5.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向第三方争取最优惠的价格与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按甲乙双方任
何依法公正渠道的最优惠价格为标准,有乙方实施执行(特殊情况下由甲方执行)。
六.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和版权归甲方。但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用所设计制作品参与乙方本身各种形式的作品介绍、公益、专业、行业或媒介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出版发表(必须属于非营利性质),但应于该广告已对公众正式公开发布后,并不得于任何时候将甲方拥有所有权与版权之广告制成品(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商业图片等除外)、设计稿件、商标、公司名称、广告用语、项目图片、形象等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营利目的的事项。如果营利性质出版发布,乙方应经甲方许可,并向甲方支付报酬。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的有关报价资料若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就进行有关具体项目操作(如单独成品
制作或媒介发布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
2.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给乙方,是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
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一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由此造成的乙
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逾期七日仍 ……此处隐藏3690个字……期。每期后递增肆仟元整至伍万元封顶(包括专刊/专题/冠名等硬广项目)
4、广告结算底价:由乙方组织的广告业务,每年万元广告总量。所有不适合《投递员》风格和定位的广告由乙方自行以副刊或赠刊的形式解决。由甲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5、代理费:乙方代理费为伍万元整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制订的广告价格对外执行,所有加价的部分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报价表,如有违规,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合约结束后乙方如不续约,甲方退还其代理费.
6、发票和税:乙方按照广告底价与甲方结算,甲方可开出底价部份的广告发票给乙方,高出底价部分金额的发票由乙方解决或提供,如果所有发票均由甲方开出,则高出底价部份金额的相应税款应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日与乙方结算。
7、结算日:指客户按指定汇款入乙方账户,由乙方开出发票给客户方,乙方必需在收到客户汇款的三日内与相应税款汇款给甲方指定账号。
8、甲方应该统一对外报价,给予代理商的代理价应该低于所有的报价,如报价有变动,应以书面行式加盖甲公章传真给乙方,并标注优惠推广时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代理情况,与乙方协商所获取代理费比例。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经营状况等因素与乙方协商更改其标准报价。如需改变报价,甲方应在新的价格计划开始执行之日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已签订的合同,按原签订价格执行。
3.甲方按季度对乙方的代理绩效进行考核,如乙方半年内未能完成甲方要求的任务,甲方可另行选择代理公司。
4.甲方有权利委托其他广告公司销售部分广告页,及授权代理公司。
5.甲方有权利知晓乙方客户完成情况及客户信息,并定期与乙方进行业务沟通及时了解
市场情形和动态,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需求进行决定。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1.凡乙方为甲方代理的广告业务,乙方均享有按照甲方的标准报价收取相应代理费的权利。
2.乙方提供客户资料给甲方备案为准,乙方须对备案的客户持续跟踪开展广告业务,甲方须确保备案的客户为乙方所有,避免窜单及造成与其它代理商造成抢单现象。
3.凡由乙方直接推荐与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取得效益,乙方享有按照实际成交额获取相应代理费的权利。
4.乙方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调整其给予客户的广告价格或优惠幅度,乙方拥有在自己代理区域内继续选择其下级广告代理公司的权利。
5.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下级广告代理公司,有权代表广告客户在甲方的杂志上投放广告,并负有按广告发布计划缴纳应付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并同意,在经营其杂志方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
2.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计划,依约按时发布广告。
3.甲方必须保证每期杂志按时发行及杂志发行数量,并给乙方提供当月各地区发行量,作为乙方签定客户之依据及数据参考.
4.甲方如未完成发行数量及虚报发行数量,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广告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责任
1.负责《投递员》杂志广告在在昆明的广告代理销售工作。
2.乙方所代理的广告均须按时付款,否则甲方将不履行本协议。
3.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截稿时间内(每次杂志出版前天)提供完整的广告内容。
4.乙方组织的广告内容和设计,须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定期向甲方报告近期代理工作进展情况,便于甲方留位或整体协调。
6.将市场反馈的杂志广告信息及时提供给甲方。
7.乙方提供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规定应该向广告发布者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不符合甲方刊登要求的广告,甲方有权拒刊或修改。
8.乙方应保证经其审查过的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
9.负担代理费收入而发生的各项税费。
10.所有复印的乙方代理广告,在印刷前必须经乙方书面授权代表签字认可,一经签字所
有印刷校对出现责任及连带责任由乙方承担。
11.所有经乙方代理的广告,由乙方提供设计完稿。
第六条发布计划更改
广告发布计划确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发布计划的,乙方须至少于甲方杂志付印前5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刊登计划。甲方有权依据其杂志栏目调整情况,变更广告刊登位置。若甲方出现更改情况,则甲方须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并在经乙方同意后修改广告发布计划。
第七条信誉保证
本着诚信的原则,在乙方取得《投递员》杂志地区独家总广告代理的授权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展开广告活动,乙方每月初前交清上月款项。可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完成。
第八条返还
乙方依约完成年度广告业绩,甲方在本协议期满时,超额完成的部分按百分之二十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考核
甲方每季度对乙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条保密
甲乙双方都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信息或对方指明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有优先续约权或甲乙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出现漏登、错登问题,由甲方以漏一补二的方式及时给予补偿。
3.本协议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因甲方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广告发布计划无法履行时,事后由甲方负责补登,双方均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受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求,广告发布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成都乐投广告有限公司(投递员杂志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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