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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心得体会(精选2篇)

时间:2024-11-18 22:38:21
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心得体会(精选2篇)

2021年12月13日根据公司安排,由矿培训科组织共同学习了国家应急管理部第4号文件《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宣讲活动,这次对新标准的讲解非常到位,让我对新标准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此次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评判标准》,看到新增的每一条规定,让我深有体会,我应该将每一条条款学习深透,具有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把好每条重大隐患红线关,坚决不可触碰,因为每一条规定都是根据每一次血淋淋的事故教训,得出的经验,作为一名煤矿部门负责人,更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我们一定要把好每一个作业现场的安全关,时刻牢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必须生产”的十二字金言,把员工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让他们能安安全全上班,高高兴兴回家。杜绝每一起事故,真正意义上做到焦煤的安全管理理念——杜邦安全管理体系,真正做到隐患“双清零”,为我们的生存工作环境实质意义上达到本质安全型矿井。

学习过后我感触颇深,我们经常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通过每一次观看的教育片,再结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我们不难发现,每一条规定的背后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包括国家的损失、亲人的离去、经济的损失等等。为了我们生活和谐发展,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全身心的去抓安全,清隐患,反三违,守好安全最后的底线,不可逾越,为职工及家属带来更幸福的生活。

学习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后,我又重头到尾的想了想,问了问自己,我们这些管理人员是否做到了应该做的,我们是不是将目前存在的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全部解决掉就真正的安全了吗?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就要走在时代的前沿,超前考虑,在管理、人员、环境、现场发生变化之前,我们就要做到前瞻性的安全工作,为职工、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前夯实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员工的正常生活,矿井的正常生产,往大了说就是为人民、为国家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为祖国成为世界强国添砖加瓦。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们要把每一条管理规定当作一个事故教训来记,把好每一道安全关,把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放在心中放在首位,因为只有把安全工作做好做实,才能让矿井的发展走的更远,只有保障了职工安全,才会让我们挣的钱更有意义更有价值。

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心得体会2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4号令)(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的有力武器,也是煤矿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依据,因此《标准》学习和宣贯是当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之一。我认为《标准》学习和宣贯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正确理解《标准》出台的意义和目的

 《标准》出台的意义:一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二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虽然目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但风险隐患仍然很多,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三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需要。

 《标准》出台目的就是要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执法不精准、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二、从《标准》修订的显著特点来把握

 一是强化了监察执法力度。将一些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重大隐患,以适应监察执法工作逐步由事故追责向重大隐患追责的过渡;二是将事故教训纳入重大隐患。分析总结了近年来造成重特大事故教训,将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在《标准》中补充和完善,每一种重大隐患情形都能在事故中找到;三是准确界定了部分条款项。对原标准中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条款项存在疑义的进行了修改明确;四是保持了同新规定一致性。特别是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防治采掘接续紧张、井下限员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新规定,将其中涉及到重大隐患的内容在《标准》中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三、从《标准》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项内容来掌握

 这次修订,整体框架仍保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规定的15个方面。总条数增加一条,现为二十条。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81项。其中,增加18项,删节合并2项、修改完善40项。

(一)增加条款情况

 1.增加的一条为第十九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对《标准》中所指的国家规定进行了规范界定。从内容上看到,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可作为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上范围依据要比85号令更加宽泛,可操作性增强。

 2.超能力超强度方面(第四条)增加2项。一是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二是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条)增加1项。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4.通风系统方面(第八条)增加1项。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5.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条)增加2项。一是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二是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消除水患威胁的。

 6.冲击地压方面(第十一条)增加2项。一是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二是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7.防灭火方面(第十二条)增加1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8.淘汰设备工艺方面(第十三条)增加1项。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特别是“失爆”,列入重大隐患,是前所未有的。失爆就是使用中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缆线)失去耐爆性能和不传爆性能。失爆现象主要依据煤炭部1987年制定的《煤矿矿井机电完好标准》来判定。

 9.边建设边生产方面(第十五条)增加1项。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10.其他方面(第十八条)增加7项。一是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二是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三是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四是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五是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六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七是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列入重大隐患。

(二)修改完善条款情况

 共修改完善40项,主要修改集中在12个方面。其余是文字表述的完善。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方面(第四条)主要修改4项。一是补充有关超定员的内容,将“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列为超定员内容;二是对超能力的表述进行完善,明确超产幅度,避免引起误解(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三是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是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取消了原采掘工作面抽采)。

 2.“瓦斯超限作业”方面(第五条)主要修改了2项。一是在“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后补充了“且进行作业”的;二是“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后补充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防突措施方面(第六条)主要修改6项。一是将对突出矿井要求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内容,根据目前实际,统一放到第十八条,改为对所有矿井提出要求;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另外5项在表述上进行了修改。

 4.通风系统方面(第八条)主要修改7项。一是将表述不清,易引起不同理解的“剃头下山开采”完善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等细化内容;二是有2项将煤与瓦斯统一改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三是双风机双电源的使用范围,扩展到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四是将主要通风机有关表述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致;五是将2项“采区”统一改为“采(盘)区”。

 5.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条)主要修改4项。一是在排水系统方面,补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违规开拓掘进”等内容;二是有1项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进行统一表述;三是对“突水威胁区域探放水”扩展到“需要探放水”;四是将破坏防隔水煤柱列为重大隐患内容。

 6.超层越界开采方面(第十条)完善了1项。将“开采保安煤柱”完善“开采(破坏)安全煤柱”。

 7.冲击地压方面(第十一条)主要修改3项。一是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是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三是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

 8.自然发火方面(第十二条)主要修改1项。将“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修改为“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方面(第十三条)主要修改2项。一是井下增加明确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列入重大隐患;二是明确了“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范围为“井工煤矿”。

 10.双回路供电方面(第十四条)修改2项。一是将“母线端”改为“母线段”;二是将“水害严重”明确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

 1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方面(第十六条)主要修改4项。一是将“井筒和延伸开拓工程”从采掘井巷维修独立承包中剔除,解决专业建井队伍施工问题;二是根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表述。

 12.其他重大隐患方面(第十八条)主要修改4项。一是将“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作为重大隐患;二是将“地质测量”改为“地测、防治水”;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依据;四是按《煤矿安全规程》规范了煤与瓦斯突出用语。

 四、下一步工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之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为了更好做好学习和宣贯,一是必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做好监察执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持续做好《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学习和理解,条文虽然不多,但涵义丰富,对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规定持续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三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紧紧围绕省局提出“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目标,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为抓手,突出重点,精准执法,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四是切实督促地方和煤矿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减下来”、把不安全的生产速度“慢下来”、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把依法应该关闭的煤矿“关下来”、把风险隐患“防起来”,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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